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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7民终46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陈勇与陈玉琢合同纠纷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汉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勇,陈玉琢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7民终460号上诉人(一审被告)陈勇,男,1975年11月1日出生,住汉中市汉台区。委托代理人:杨冶文,陕西云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一审原告):陈玉琢,男,1964年8月8日出生,住略阳县。委托代理人:刘文静,陕西汉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媛媛,女,1989年11月17日出生,住略阳县,系陈玉琢之女。上诉人陈勇因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2016)陕0702民初20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本案在二审期间,关于在涉诉矿山坑口的承包、结算方面出现了新的事实,一审法院认定的有关事实发生了变化。对于有关事实的认定及处理,二审法院从保证当事人对案件事实充分行使两审终审的诉讼权利角度出发,对本案予以发回重审,由一审法院进一步完善程序,查明事实,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2016)陕0702民初2074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陈勇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9000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熊稷藜审 判 员  王远成代理审判员  高 峰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易梦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