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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91民初136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李雪梅、杨小军与成都怡和天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雪梅,杨小军,成都怡和天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91民初1369号原告:李雪梅,女,汉族,1970年10月9日出生,住成都市高新区。原告:杨小军,男,汉族,1963年9月22日出生,住成都市高新区。委托代理人:李雪梅,女,汉族,1970年10月9日出生,住成都市高新区。特别授权代理人,系原告杨小军配偶。被告:成都怡和天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高新区一环路南三段**号信都大厦*楼。法定代表人:栗世金。原告李雪梅、杨小军诉被告成都怡和天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3日受理后,原告李雪梅、杨小军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要求撤回其对被告成都怡和天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李雪梅、杨小军申请撤回对被告成都怡和天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其自由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该行为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合法权益,其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雪梅、杨小军撤回对被告成都怡和天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诉讼。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雪梅、杨小军承担。审判员  何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叶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