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127刑初14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陈雨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冀1127刑初142号公诉机关河北省景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雨,男,1983年12月5日出生于河北省景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景县。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6月24日被取保候审。景县人民检察院以景检公诉刑诉〔2017〕8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雨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景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郭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雨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2月9日21时30分许,在景县洚河流镇杨家洼村南街东头,被告人陈雨与被害人高某1因停车问题发生争执,后被告人陈雨用脚踢被害人高某1的腹部。经鉴定,高某1的伤情为轻伤一级。案发后,被告人陈雨对被害人高某1进行了赔偿并取得了谅解。另查明,被告人陈雨于2016年6月8日主动到景县公安局洚河流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上述事实,被告人陈雨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景县公安局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告人陈雨的供述与辩解;被害人高某1的陈述;证人高某2、高某3、高某4、高某5、车某、朱某1、任某1、张某、任某2、任某3、朱某2、任某4的证言;景县司法医学鉴定中心伤情鉴定意见书;到案经过;民事赔偿协议书、收条、谅解书;户籍证明信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雨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被害人轻伤,其行为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景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陈雨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从轻处罚;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据此,本院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打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雨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隽保东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振楠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