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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03执42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张瑛与辛彦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瑛,辛彦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03执424号申请执行人张瑛,女,1986年6月13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辛彦彬(曾用名:辛艳兵),男,1974年9月2日出生,汉族。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张瑛与被执行人辛彦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6)陕0103民初33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尚未受偿金额为借款本金45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8050元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已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辛彦彬名下房产,现正在评估、拍卖短期内无法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陕0103执424号执行案本次执行程序的执行。待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人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梅宏枝审 判 员  曹 坤代理审判员  温 凯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王 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