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2002执133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宋怡飞与资阳空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怡飞,资阳空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2002执1333号申请执行人:宋怡飞,女,1990年10月19日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被执行人:资阳空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大千大道空间爱琴海8号楼。法定代表人:马建方,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宋怡飞与被执行人资阳空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2017)川2002民初582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资阳空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资阳空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提取、扣划被执行人资阳空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和其他合法收入14,000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长 尹亚军人民陪审员 李学勤人民陪审员 付 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王 珂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