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2刑终61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张允管故意伤害二审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允管,尹春生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附 带 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2刑终612号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允管,男,1965年12月1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江苏省邳州市,暂住上海市崇明区。诉讼代理人王豫甲,上海华勤基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人尹春生,男,1982年12月24日出生于江苏省邳州市,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江苏省邳州市炮车镇果元村尹圈*组***号,暂住上海市崇明区陈家镇裕丰村桃园。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9月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被取保候审,2017年4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崇明区看守所。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审理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允管诉被告人尹春生故意伤害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一案,于2017年4月26日作出(2017)沪0230刑初32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允管不服,提出上诉。在本院审理期间,上诉人张允管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审法院认定被告人尹春生的故意伤害犯罪行为造成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允管轻伤及相关经济损失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上诉人张允管申请撤回上诉,应予准许。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张允管撤回上诉。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2017)沪0230刑初32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董 玮审 判 员 袁 婷代理审判员 周广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李 姝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审查。经审查,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准许撤回上诉;认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将无罪判为有罪、轻罪重判等的,应当不予准许,继续按照上诉案件审理。……。第三百零八条在上诉、抗诉期满前撤回上诉、抗诉的,第一审判决、裁定在上诉、抗诉期满之日起生效。在上诉、抗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抗诉,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准许的,第一审判决、裁定应当自第二审裁定书送达上诉人或者抗诉机关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