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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327民初460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章少智与林其茂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章少智,林其茂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327民初4603号原告:章少智,女,1978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苍南县。被告:林其茂,男,1982年10月5出生,汉族,住苍南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章少智与被告林其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章少智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章少智提出撤诉申请,系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章少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章少智负担。审 判 员 吴春雪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代书记员 陈荣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