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122民初124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高秀花与张传国、贡必培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来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来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秀花,张传国,贡必培,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滁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122民初1244号原告:高秀花,女,1948年8月1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来安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经世成,来安县新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传国,男,1972年8月16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来安县。被告:贡必培,男,1950年11月15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来安县。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滁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中都大道中安大厦。负责人:吕正民,该公司总经理。原告高秀花与被告张传国、贡必培、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滁州中心支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5日立案。审理中,高秀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张传国、贡必培、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滁州中心支公司的诉讼。本院认为:高秀花申请撤诉是行使自己的处分权,且该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秀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高秀花负担。审 判 长 刘玉新审 判 员 马海青人民陪审员 姚丽国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孙 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