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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481刑初4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陈某一、陈某二寻衅滋事、故意毁坏财物一审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法院

耒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耒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一,夏某一,陈某一,陈某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法院刑 事 附 带 民 事 判 决 书(2017)湘0481刑初41号公诉机关耒阳市人民检察院。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一,男,1982年4月19日出生于湖南省耒阳市,汉族,初中文化,从事乡村客运。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夏某一,女,1984年10月20日出生于湖南省耒阳市,汉族,初中文化,从事乡村客运。系李某一之妻。诉讼代理人谌保荣,湖南日月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陈某一,男,1982年5月28日出生于湖南省耒阳市,汉族,文盲,农民。因涉嫌寻衅滋事、妨害公务罪2016年8月19日被耒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耒阳市看守所。被告人陈某二,男,1964年7月21日出生于湖南省耒阳市,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因涉嫌寻衅滋事罪2016年10月11日被耒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耒阳市看守所。辩护人谢冬春,湖南业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耒阳市人民检察院以耒检公诉刑诉〔2017〕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二、陈某一犯寻衅滋事罪、妨害公务罪,于2017年2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一、夏某一就本案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3月1日公开开庭合并进行审理了。耒阳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盛琪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夏某一及其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一、夏某一的诉讼代理人谌保荣、被告人陈某二及其辩护人谢冬春、被告人陈某一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耒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2月13日8时许,耒阳市上架乡珊钿村村民陈某3在耒阳市城区办喜酒,租了一辆校车从耒阳市上架乡搭载家里的客人到城区喝酒,该线路承包老板李某一安排人将该车拦在三都镇许家桥路段,迫使校车上的客人陆续离开,司机曾某1驾驶校车返回上架。2016年2月13日10时许,耒阳市上架乡珊钿村村民在杨家桥路段将耒阳至上架线路的三辆牌照为湘D88081、湘D82946、湘D85442客运车扣留,并威胁其他客运车辆的司机不允许再营运经过珊钿村,否则将扣车。当晚19时许,耒阳市公安局上架派出所、东湖片派出所、三都派出所民警赶赴现场处置,要求村民将被扣车辆放行,村民不但不放行,还提出各种无理要求,并将车辆轮胎划烂6个轮胎、放气。2016年14日19时许,耒阳市公安局领导曹某1率领派出所民警赶赴现场做思想工作。村民不听劝阻,并提出各种无理要求和辱骂民警。被告人陈某一两次将执法记录仪打落地上导致损坏。随后,村民围住李某一夫妇的私家车,被告人陈某一拿砖头将私家车的挡风玻璃砸烂。文某1(刑拘在逃)现场煽动说“把车掀翻到河里去”。被告人陈某二拿来树棍撬车,并喊号“123、撬”,被民警拦开后,文某1又提出用粪水泼李某一夫妇,提一桶粪水泼到车内。直到凌晨24时许,文某2(刑拘在逃)等人要求李某一夫妇不管杨家桥的什么车,都要允许司机载客,并要写好保证书,放鞭炮赔礼道歉,才让李某一夫妇离开。直到凌晨l时许,经政府工作人员做思想工作,才让李某一夫妇离开,李某一夫妇被困五个小时之久。被困的两台客车直到2月16日16时许才被放行。该案件造成车被扣时间达32个小时之久,两辆车被扣达78小时之久,直接营运经济损失达万元。三台车的前轮全部放气和6个轮胎被刀片划破不能使用,小车的全车玻璃砸烂,车身上多处被砸凹,车门多个拉手被损坏,车大灯被砸烂、车室内被大小便泼脏,夏某一的苹果5S手机被粪水浸湿无法使用,手提包被粪水浸湿。经认定:小车损失价值为16564元,6个轮胎损失价值为4032元,苹果5S手机损失价值1140元,执法记录仪受损价值为1272元,共计23008元。公诉机关为支持上述指控,当庭提交了相关的证据证实。该院认为,被告人陈某二、陈某一的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妨害公务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一、夏某一诉称,他们发现有校车非法载客即行劝告,双方未发生任何冲突,但当天上午11点左右陈某一纠集人员将三辆客车扣押并扎坏轮胎。次日晚上他们接派出所的通知去把车开回来,陈某二、陈某一喊人将两人团团围住,砸车、撬车、泼大小便,说“让他们赚再多的钱也没命用”,现场民警极力拦阻才阻止惨案发生,请求追究被告人陈某二、陈某一的刑事责任,从重处罚,依法判令被告人陈某二、陈某一连带赔偿小车等损失21736元、客车营运损失费用12万元、精神损失费10万元,并在耒阳市有影响媒体公开赔礼道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一、夏某一未向法庭提交证据。被告人陈某二辩解称:他是去现场看热闹,出于打报不平才起哄的,没有人喊他去,他也没有砸车、泼粪,现场也没有人与公安、政府的人发生冲突,他以为没多大的事,要是知道会出事就不会做了。认罪,请求从轻处罚。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公诉机关指控陈某二犯妨害公务罪不能成立,陈某二未针对公务行为实施暴力或威胁,与陈某一没有意思联络不构成共同犯罪,综观全案妨害公务行为未达到严重程度,未造成严重后果,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寻衅滋事是事出有因,因事生非,陈某二只是参与了撬车和起哄,情节轻微,且愿意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予以民事赔偿,请求对陈某二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被告人陈某一辩解称:他就是那天晚上在现场呆了两个小时,他站在警察前面,警察在拍他的时候有人推他摔一跤碰到了警察,执法记录仪就掉下来了,有人就在喊警察打疯子,后来出于打抱不平他还砸了小车,没想到这么小的事发生这么多问题。认罪,民事诉讼的损失该他承担多少他就承担多少,没做的不承担,请求依法判决。经审理查明:2016年2月13日(农历正月初六)耒阳市上架乡珊钿村村民陈某3在耒阳市城区办喜酒,8时许曾某1驾驶校车帮忙从该村搭载客人到城区喝酒。耒阳市平安客运有限责任公司耒阳至上架线路承包人李某一派人在三都镇石准圩、许家桥两次拦截、追逐该校车,迫使校车上的客人陆续离开,并且不允许客人搭乘的士进城。10时许,返回的客人在该村杨家桥路段将三辆客运车扣留,并将一辆农用车挡在前面,当晚派出所、镇、村干部做工作后农用车就移开了。次日晚上耒阳市公安局领导曹某1率领东湖、三都、上架派出所民警赶赴现场,正在村民家中做思想工作时,李某一夫妇让三个司机分别上车欲将车开走,车辆启动被村民发现,车开走了,掉头时被村民拦住。因客运车辆经常不按时发车任意加价,发生拦截校车驱赶的士之事以后村民多加关注,得知被偷开走一辆客车后现场聚集了数百村民,群情激愤,要找李某一夫妇讨说法。在场的协警用执法记录仪拍摄,其间被告人陈某一两次将执法记录仪打落地上并导致其中一台损坏,随后,村民围住李某一夫妇的私家车,因李某一夫妇拒绝下车赔礼道歉,有人提议把车抬丢到河里去,被告人陈某二拿来树棍撬车,并喊号“123”,被民警拦开后,被告人陈某一拿砖头砸了私家车的挡风玻璃,又有人提一桶粪水泼到车内。凌晨l时许,村、镇干部答应会处理此事,村民才让李某一夫妇离开。后来在保证车站车辆按班次和时间发车、按规定执行票价后,被困的两台客车2月16日16时许被放行。被扣客车有几个车胎发现划痕,经耒阳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有两个车胎受损,加上华泰小轿车、手机、警用执法记录仪的损失,本案损失共计23008元。上述事实,有下列经过庭审质证并查证属实的证据证实:1、被害人李某一的陈述,2005年他和妻夏某一开始经营耒阳至三都客运线路,2014年底又将耒阳市平安客运公司耒阳至上架线路的经营权受让。2016年2月13日上午8点多钟,他接到车司机胡某2的电话有校车在上架往耒阳方向营运,立即告诉夏某一又让李某2去许家桥把校车拦下,拍好照片,李某2、谭某1、李某3三人将校车拦停不允许载客,之后他也骑摩托车赶到现场拍照,他们走后校车司机过来驾车离开。至10点左右他接到司机谢某1的电话说他的车在上架珊钿村3组杨家桥路段被村民拦住不准走,还要他不要去现场,说村民说了他要是去了要买他的命,后来两车在经过时也被扣留了,还有一辆拖拉机堵住客车。当天下午18时左右其妻夏某一与妻弟夏某2至上架派出所报案,之后派出所和公安局的民警以及村支书到现场去处理,他开车送司机去开车,把车停在离杨家桥不远的路上等待结果,当天未做通村民的思想工作。第二天下午19时左右他再次开车送司机和补胎师傅,派出所长说可以保障人身安全他们才到了现场,当时村民都在家没有出来,他就叫补胎师傅把车胎冲好气开走,听到声音文某1出来,看到车子开走就大声喊起来,来了20、30人将另外两台车围住,他和夏某一躲在小车里不敢出来。文某1发现小车后又叫了几十个人把小车围住,夏某一立即打电话给派出所民警。文某2叫“海则”(陈某二)拿杠子把车撬到河里去,“海则”就从家里拿了一根杠子树在副驾驶室的轮胎旁撬,还有人拿了三根杠子树在撬,差点把小车掀翻,民警在现场劝阻没有用。过了一会文某1提了一桶大小便从左后门被砸烂的玻璃泼到车内,还有一个老年妇女也提了一桶大便准备泼被民警制止,文某2又唆使一个弱智男子(指陈某一)用砖头将前挡风玻璃砸烂,小车的后挡风玻璃也不知被谁砸烂。晚上12点左右,文某2等人要求他答应不管杨家桥的什么车都要允许载客,还拿笔和纸给他写保证书,还要对拦校车的事放鞭炮赔礼道歉,到了凌晨1点钟时乡政府的人与村民谈后才让他们开小车离开。李某一辨认了陈某二、文某1、文某2、陈某一等。2、被害人夏某一的证言,上架杨家桥有人办酒包了曾某1的校车进城,他们在三都许家桥拦住校车说校车不能营运,当时校车上坐了二三十个人,校车返回没多久,文某2兄弟、办酒的老人家和他的一些亲戚就在上架杨家桥拦她的客车。当天经派出所民警调解未放行,次日派出所民警要她安排司机去开车又遭到杨家桥村民的围攻和泼粪,开去的小车也被损坏,其他证言内容与李某一的完全一致。夏某一辨认了陈某二、文某2、陆某1、陈某一、文某1等。3、证人符某1的证言,陈某一是个残疾人是她的大儿子,村里的支书和会计说陈某一在现场打坏了民警的执法记录仪和砸了车,后来她和陈某一父亲问陈某一他承认了。4、证人王某1的证言,2016年2月14日下午,他陪老表李某一夫妇和三个司机到扣车现场,当他上了客车准备起动时,一个男子在喊什么一会就有几十个村民把车围了起来不准走,上架派出所的民警做不通工作,后来市公安局的领导到现场村民还是不肯放车,晚上9点多钟一妇女围着小车看发现李某一夫妇在车上就大骂,一会村民就把车围住了,因拉不开车门有人喊拿东西来把车抬丢河里去,就有人拿来一根木棍,派出所民警一边劝一边用执法记录仪在录,不知是谁把记录仪砸在地上,过了一会有个看起来像蠢子的男子从地上捡起一块砖头把小车的前挡风玻璃砸烂了,开始时喊叫的那个男子提来一桶小便往车里泼。5、证人李某4的证言,她在耒阳至上架方便车上售票,2016年2月13日上午10时许车子在杨家桥湾门口被100多个村民拦住,一些小孩将车胎的气放了,不许方便车通行,一共拦了该线路的三辆车,其它的车辆可以通行。听说是耒阳至上架线路是老板李某一买断了,其它车辆不得在这条线从事营运,线路车做事的人把租校车进城喝酒的人叫下车坐方便车进城,从校车下来的人没有坐方便车就在他们湾门口放一辆货车来拦方便车。6、证人王某2的证言,他在东湖派出所做协警,2014年2月14日他到扣车现场时有几十个人围在现场,村民选的代表正和公安商谈,突然外面起哄了,他出去见是一辆被扣的客车掉了头几十个村民拦在马路中间不准开,他就去拍现场,在拍的过程中一个有点蠢的男子突然喊“警察打人了”,他用记录仪对着蠢子拍,蠢子抬手就把记录仪拍打掉在地上,他捡记录仪时蠢子一拳打在他胸口,有几个妇女也在抓他,他没还手上架派出所的人赶紧把他带出了现场。王某2辨认出陈某一是其所指的蠢子。7、证人张某1的证言,他是三都派出所协警,参与了杨家桥扣车事件处理,他在现场听到有村民与王某2在争吵就拿了执法记录仪去拍摄,有个人从侧面打他拿记录仪的右手手腕,执法记录仪掉落地上,他捡起后发现记录仪已经关机,现场的村民越来越多,有二、三十个人围攻坐在小车上的李某一夫妇,还有人用树木在撬车,民警即上前劝阻,他在小车边闻到一股大便臭味,绕到小车左边见前挡风玻璃被砸裂左后门玻璃被砸穿,车内被人为泼粪水,他就站在小车旁边防止再有人来泼粪水,看到还有人拿砖头砸玻璃。到了晚上12点多钟三都乡政府的领导来做工作,凌晨1点左右让李某一夫妇离开。张某1辨认出陈某一是打落其执法记录仪的人。8、证人曾某1的证言,得知他在正月初六要开校车去耒阳城里保养,许某1的亲戚让他顺便带几个人去城里喝喜酒,当天他在上架杨家桥接了十多个人,开到三都石准圩时一个男的拦在车前要他的车停在那里,他没理睬就将车调头,开到三都许家桥时在石准拦车人开一辆小车挡在他的车前,从车窗里抓住他的衣服说他和坐车的人都不能走,否则就要放气敲车,也没有说原因,坐车的人都说气放不得也敲不得车,后来他们陆续离开了,他就开车返回上架另换了一辆面包车进城,路过杨家桥时看到有三辆客车拦在那里,有很多人在马路上。9、证人陈某4的证言,他是上架珊钿村支书,正月初六陈某3家里在耒阳城里办喜酒,租了曾某1的校车去城里被李某一他们拦截了,并且还不让他们打的士,导致陈某3家的亲戚都没喝成喜酒,所以陈某5他们就拦截了上架的客车,当天晚上他和乡政府领导、派出所长做工作到凌晨,他们答应不拦车了,但打电话给李某一时李某一没接也没来开车,等到第二天下午六七点钟他因为生病就回家了,到了晚上十一点多钟镇领导到他家说李某一的车被拦在珊钿3组,他又到现场一起做工作,因为李某一的车辆不按时,票价不按规定,又在许家桥拦截车等原因引起上架很多群众不满,所以他后来来开车的时候被人拦了,另外客车的轮胎被划破是不是真的他不知道。10、证人陈某5的证言,陈某3在耒阳城里办喜酒,安排一辆校车让他们亲戚坐去城里喝酒,开到石准圩时被一辆摩托车拦住说停这里不准走,司机就把车往回开,到许家桥时又被一辆越野车拦住了,越野车的人过来就给他们车的司机打了两个耳光,司机下车跑了,他们见没有司机就都下了车,这时有个回城的的士来了他就拦的士上车,拦车的人又把的士拦住强行把他拉下来,恐吓的士司机不能载客,他们只好打摩托车回家,想着喜酒喝不成就气愤,一起去喝酒的几个人等在路中间不让客车通行,一共拦了三辆车,他把自己的货车拦在客车前面挡住客车,但道路上其他的车能通行,晚上村支书、派出所和镇干部来做工作,他就把车开开了。11、证人刘某1的证言,他作为三都镇值班干部在2016年2月13日参加处理珊钿村村民扣车的事,群众反映是因为李某一在许家桥拦了一辆载客去吃喜酒的校车,村民认为李某一没有权力拦车,所以他们就拦李某一的客车。12、证人谢某1、曹某2、资某1的证言,他们受雇为李某一驾驶客运车,2016年2月13日上午10点的样子,从耒阳开往上架的车相继被拦住,又过了20多分钟从上架开往耒阳的车也被拦住了,次日晚上6点曹某2、资某1、胡某2、王某1乘李某一的小车到杨家桥开车,资某1将车开出来,另外两台车在掉头时给拦住了。13、证人李某5、李某2的证言,两人系李某一雇请人员,2016年3月13日上午9时左右,李某一打电话告知有校车上客,两人分别出发到达许家桥,李某2先到要求校车上的十几个人全部下车,人员散开后一个男子与两个妇女拦住一辆的士准备打车进城,李某2对的士司机说这里不允许载客,司机回答知道这里不准载客不会载客,男子就过来推了李某2临走时说要在家门口拦班车,李某5见到李某2已在现场拿手机拍照就没有走近了。14、证人肖某1的证言和客运车辆承包经营合同书,肖某1是耒阳市平安客运有限责任公司法人代表,夏某一从该公司承包了上架线路的使用权,杨家桥扣车事故肖某1于2月15日、16日都在现场,后来是答应村民保证从站里发车的班次和时间、上架线路的车票降价,村民才同意放车,肖某1看见一辆客车的两个前轮被放气,其它有什么损坏没注意看。15、证人陈某3、许某1的证言,陈某3的儿子结婚,请了曾某1的父亲去喝喜酒,许某1和曾某1玩时知道曾某1初六要进城,就告诉了陈某3家,陈某3家就喊曾某1的校车带些亲朋好友到城里喝喜酒,没有谈钱的事。16、证人陈某6、郑某1的证言,陈某6听陈某5说他们去城里喝喜酒半路上被客运老板的人拦了,不准他们坐校车进城,拦一台回头的的士也不准,所以就把上架至耒阳的客运车拦了,后来听说有村民把客运车老板的车也拦了、砸烂;郑某1听说杨家桥的男女老少都在拦车就到现场观看,见珊钿村支书和派出所的人在做村民工作,有人提出要找客运车老板过来谈好才能放车,她走到路边刚好听到一个男子在喊“老板在车上”,之后大量村民围着黑色私家车砸车,民警一直在旁边劝阻,村民把车玻璃砸烂想强行拉李某一夫妇下车,后来有人喊“拿粪水来泼”就有人提来粪水倒入车内,因为李某一夫妇不肯下车就有人喊把车掀翻到河里去,被旁边的民警劝开后村民一直围住私家车不准离开。17、处警经过、出警说明,曹某1、陈某7、王某3、段某1、李某6、梁某1等耒阳市公安局民警证实自己出警处理杨家桥村民扣车案,由曹某1牵头,组织上架、三都、东湖三个派出所民警及辅警赴现场放车,正在村民家中做工作时外面发生哄闹,执法记录仪被拍打掉到地上,发现李某一夫妇坐在路边的小车里后,因李某一夫妇拒绝下车处理,村民打砸小车和泼粪水,要将小车掀翻,民警全力阻拦事情没有进一步恶化,直至村镇干部答应会解决此事群众才散去。18、执法记录仪照片、客车及车胎照片、小车及车内照片、手机照片,证实被损坏物品情况。19、耒阳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价格认定人员于2016年5月10日对标的物进行实物查验,认定该标的在价格认定基准日的市场零售价格为人民币23008元,其中手机1部1140元、警用执法记录仪1台1272元、赛轮牌轮胎2个共计4032元、湘D8U176华泰小轿车总计16564元。20、抓获经过,被告人陈某二、陈某一均系民警持证传唤到公安机关进行讯问。21、户籍证明,被告人陈某二、陈某一均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22、被告人陈某二的供述和辩解,正月初六下午喝完喜酒回村发现扣了3台客运车,第二天晚上听说放走了一台车有很多村民围在现场阻拦放车,他也在大喊“事情不处理好不准放车”,后来有人发现李某一夫妇坐在路边的私家车上,村民围住私家车要拉他们下车,车门反锁拉不开,有人说把车抬丢江(指旁边的小河)里去,他也去搬来一根较长的树棍参与撬车,由于人多他在喊“123用力”,后来有人砸了车玻璃他就拿了凳子坐在自己家门口,看到有人提粪水来倒,谁倒的没看清楚,见起哄的人少了他就在喊“出柩”。很晚的时候村民提了三个要求:一、很多人没有喝成喜酒要赔偿损失;二、李某一夫妇放鞭炮赔礼道歉;三、要保证客运车辆按时发车。23、被告人陈某一的供述和辩解,正月初六村里的人坐校车进城喝酒在路上被拦,坐的士或其他车进城也不准,村里的人生气就扣了三台客车,第二天他到杨家桥商店买东西看到有100多个人在现场,有一台车被放走有人喊“偷车了”,村民就在现场起哄,他也在起哄,有个民警用执法记录仪拍他,他不让拍那人还拍,他就用手把执法记录仪打掉在地上,民警捡记录仪时有人大喊“打疯子了”,他就走到一边去了,听说李某一夫妇坐在路边私家车上,他在路边捡半块砖头砸了前挡风玻璃,就到一个老人家家里烤火,后来又到现场在后挡风玻璃砸了几下。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二、陈某一在扣车现场哄闹、损毁公私财物,与众人一道对被害人李某一夫妇实施攻击发泄愤怒,虽未对执法人员使用暴力或威胁方法,但在客观上阻碍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二、陈某一犯妨害公务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二、陈某一犯寻衅滋事罪,经查,本案被害人李某一夫妇为了保证自己垄断经营地位指使他人寻衅滋事在先,其行为侵犯了公民正当的出行权利,导致了扣车事件的发生,在处理的过程中又不能正确对待,引发了村民的围堵并因此造成财产损害,本案系被害人故意引发且对矛盾激化负有主要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行为人因日常生活中的偶发矛盾纠纷,借故生非,实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认定为‘寻衅滋事’,但矛盾系由被害人故意引发或者被害人对矛盾激化负有主要责任的除外”的规定,本案被告人陈某二、陈某一依法不认定为寻衅滋事,对公诉机关的该项指控本院不予支持。被告人陈某二的辩护人提出陈某二与陈某一没有意思联络不构成共同犯罪,经查,两被告人虽没有直接的意思联络但均声称自己是打抱不平,在主观上有故意,出于使李某一夫妇得到教训的目的,行为互相关联相互配合共同作用,危害结果与两被告人的行为之间有因果关系,可认定为共同犯罪,对该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陈某二、陈某一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对公诉机关的该项指控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另被告人陈某二、陈某一实施损坏公私财物的行为,数额较大,可认定为故意毁坏财物罪。被告人陈某二、陈某一身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陈某二、陈某一犯寻衅滋事罪在一年以上二年以下有期徒刑量刑、犯妨害公务罪在一年以下有期徒刑量刑可适用缓刑,对该量刑建议本院不予采纳。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一、夏某一诉称的内容与案件的真实情况也与起诉书指控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信。其经鉴定的损失21736元可以得到赔偿,但所请求客车营运损失、精神损失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该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的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某一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8月19日起至2018年4月18日止)。二、被告人陈某二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0月11日起至2018年4月10日止)。三、被告人陈某一、陈某二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一、夏某一经济损失二万一千七百三十六元。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付清。四、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一、夏某一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七份。审 判 长  肖雅辉人民陪审员  匡 军人民陪审员  曾小利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伍 晶附:本案法律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并应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第六十九条第一款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被害人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有权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因受到犯罪侵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精神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