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吉08刑更49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王立军敲诈勒索、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假释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白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王立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8刑更494号罪犯王立军,男,1964年7月9日出生,汉族,吉林省双辽市人。高中文化,双辽市东明粮油贸易公司经理,现在吉林省监狱管理局镇赉分局一监狱服刑。2012年7月19日经吉林省双辽市人民法院以(2012)双刑初字第61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王立军犯敲诈勒索、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8年3个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11月30日交付执行。2015年1月27日减刑11个月,刑期至2018年12月22日止。执行机关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理,认真学习,积极劳动,累计获表扬5次,获得积分3001分。本院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假释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立军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至二○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二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 红审 判 员  陈兆杭代理审判员  李金玉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刘晶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