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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9民终5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8-09-25

案件名称

张永杰、张勇记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濮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永杰,张勇记,夏俊峰,翟连印,李红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9民终5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永杰,男,汉族,1969年1月13日出生,住址山东省莘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勇记,男,汉族,1974年11月26日出生,住址范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夏俊峰,女,汉族,1981年6月25日出生,住山东省莘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翟连印,男,汉族,1967年9月28日出生,住山东省莘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红星,男,汉族,1975年10月5日出生,住范县。本院在审理上诉人张永杰因与被上诉人张勇记、夏俊峰、翟连印、李红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上诉人张永杰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张永杰撤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690元,减半收取345元,公告费600元,共计945元,由上诉人张永杰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瑞峰审判员  郭 海审判员  田 宇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裴少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