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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324民初311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8-19

案件名称

马广与陆锋、郭荣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广,陆锋,郭荣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1324民初3113号原告:马广,男,汉族,1964年7月8日出生,安徽省泗县人,住泗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彭舒梅,泗县屏山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陆锋,男,汉族,1968年3月17日出生,安徽省泗县人,住泗县。被告:郭荣宽,男,汉族,1972年7月5日出生,安徽省泗县人,住泗县。原告马广与被告陆锋、郭荣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张勇独任审判,于2017年6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彭舒梅、被告郭荣宽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陆锋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马广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两被告偿还借款12600元及利息1800元(暂计算至2017年6月3日),利息计算至履行完毕时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理由:2014年被告通过郭荣宽找到我要求借款2万元,用于资金周转,我就借给陆锋2万元,陆锋给我写了借条,约定还款期限、利息,郭荣宽作为担保人在借条上签字,经多次催要,陆锋于2016年元月3日还款15000元,余款12600元迟迟未还,为维护我合法权益,向你院提起诉讼,请在查明事实基础上支持我的诉讼请求。被告陆锋未到庭,未提交书面答辩状。被告郭荣宽辩称:我担保是事实,当时陆锋借马广50000元,两张借条,一张20000元,一张30000元,利息2分,时间这么长,原告从来没有找我,还款我也不知道,与我无关了,不该支持原告请求。原告马广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一张借条,证明被告陆锋向原告借款20000元,约定一年还款,月息2分,由郭荣宽担保事实。经质证被告国荣宽对原告所举证据不持异议,本院予以认定。根据当事人陈述及确认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被告陆锋通过郭荣宽找到原告要求借款用于资金周转,原告分两次借给陆锋50000元,陆锋向原告出具二份借条分别借款20000元、30000元,约定还款期限一年、月息2分,被告郭荣宽作为担保人在借条上签名担保,经多次催要,被告陆锋用小麦抵款,于2016年元月3日还款15000元,将30000元借条筹回,在2014年8月23日出具借条注明下欠余款12600元,后经多次催要,被告久拖不付,为此原告于2017年6月2日诉讼来院。本院认为:被告陆锋尚欠原告马广借款12600元事实清楚,有被告出具欠条原件在卷佐证,被告理应偿还给原告,约定利息月利率2%不违反法律规定,被告郭荣宽虽然是担保人,但在保证期间内,原告无证据证明要求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原告要求被告郭荣陈承担责任本院不予支持。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陆锋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之内偿还原告马广借款12600元及利息(自2016年元月4日按月利率2%计算至债务履行完毕时止)。二、驳回原告马广对被告郭荣宽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0元,减半收取80元,由被告陆锋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 勇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曹孟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