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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302刑初41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鄢建军非法持有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鄢建军

案由

非法持有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五条,第八条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黔0302刑初410号公诉机关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鄢建军,男,1969年8月5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遵义市人,高中文化,无业,住遵义市红花岗区。1999年5月因吸毒被劳动教养三年;2004年因吸毒被劳动教养三年;2007年12月5日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被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于2012年12月3日减刑释放;2017年3月3日因吸毒被遵义市公安局红花岗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7年3月29日因吸毒被遵义市播州区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7年4月10日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被遵义市公安局红花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2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遵义市第二看守所。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检察院以红检公诉刑诉(2017)36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鄢建军犯非法持有毒品罪。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快速审理,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3月3日13时许,公安机关在遵义市红花岗区中华北路金银新村天桥下将非法持有毒品的被告人鄢建军查获,并从其身上搜出其藏匿的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小红米”)一包,从其携带的蓝色铁盒中搜出甲基苯丙胺晶体(冰毒)及甲基苯丙胺片剂各一包,后鄢建军带公安民警到其位于遵义市红花岗区的住处查获其藏匿的毒品海洛因一包。经称量、鉴定,查获的毒品净重共计16.55克,其中10.56克含有海洛因成分,5.99克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公诉机关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告人供述、称量笔录、检验鉴定意见等。并认为被告人鄢建军系累犯、毒品再犯,具有从重处罚情节,系自愿认罪,具有从轻处罚情节,建议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在有期徒刑八个月至一年幅度内对被告人鄢建军判处刑罚。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鄢建军对指控事实、证据、罪名没有异议,当庭认罪、悔罪。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鄢建军犯非法持有毒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鄢建军曾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系累犯,又系毒品再犯,应依法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鄢建军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悔罪,量刑时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五条、第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鄢建军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10日起至2018年4月9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秦友灵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欧国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