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1002民初270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原告于永杰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海市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永杰,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海市分公司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002民初2707号原告:于永杰,男,1978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威海市环翠区东山路。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海市分公司,住所地威海市顺河街。法定代表人:顾恩谭,经理。原告于永杰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海市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4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中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永杰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XX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丛 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