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6民初160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陕西蔚翔华东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与袁亨利、张毅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蔚翔华东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袁亨利,张毅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6民初1602号原告:陕西蔚翔华东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庆祝,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珂,陕西云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帅欣,陕西云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袁亨利,男。委托代理人:符豫西,男。被告:张毅,男,系西安市高新区轮之慧汽车保养服务部实际经营者。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蔚翔华东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袁亨利、张毅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理由正当,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陕西蔚翔华东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诉讼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马 越人民陪审员 高永社人民陪审员 杨更利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王 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