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623民初126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邻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邻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邻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623民初1261号原告:李某某,男,汉族,70岁。被告:潘某某,女,汉族,74岁。原告李某某与被告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5日立案,原告李某某于2017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审判员 何定云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吴 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