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111民初244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金君与董要柱、邹士凤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君,董要柱,邹士凤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11民初2445号原告:金君,男。委托代理人:董文波。被告:董要柱,男。被告:邹士凤,女。本院在审理原告金君与被告董要柱、邹士凤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金君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104元,减半收取计2552元,由原告金君负担。审判员 孙 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金丽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