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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924执3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玉林市玉州区堂茂页岩砖厂、吴家朋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兴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业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玉林市玉州区堂茂页岩砖厂,吴家朋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兴业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924执32号申请执行人:玉林市玉州区堂茂页岩砖厂,地址玉林市玉州区。法定代代表人:黄文堂,投资人。委托代理人:李旺生,男,1956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玉林市玉州区堂茂页岩砖厂职工,住玉林市玉州区。被执行人:吴家朋,男,1980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广西兴业县,现具体地址不详。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玉林市玉州区堂茂页岩砖厂与被执行人吴家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吴家朋公告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因被执行人吴家朋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7年4月26日对其发出了限制消费令,并将被执行人梁宗树纳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本案从立案之日起已执行超过三个月,在穷尽现有财产调查措施进行查控后,未发现被执行人梁宗树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同时,经本院依法查找,现无法查找到被执行人梁宗树。本院依照法律规定对申请执行人玉林市玉州区堂茂页岩砖厂的委托代理人李旺生进行了终本约谈,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所述,本案已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通知》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玉区法民初字第134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谭惠岚审判员  陈永慈审判员  杨永莉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罗华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