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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881执269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市分行、江山普洛蒂亚园艺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市分行,江山普洛蒂亚园艺有限公司,张建国,吴益梅,管柏成,颜梅华,毛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881执269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市分行,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县学街3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8006747574728。法定代表人:毛炳旺,行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何斌,浙江达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江山普洛蒂亚园艺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江山市峡口镇柴村村,注册号:330881000021122。法定代表人:管柏成,执行董事。被执行人张建国,男,1967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现住江山市。被执行人吴益梅,女,1969年7月25日出生,汉族,现住江山市。被执行人管柏成,男,1970年9月11日出生,汉族,现住江山市。被执行人颜梅华,女,1978年8月28日出生,汉族,现住江山市。被执行人毛飞,女,1978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现住江山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年11月2日江山市人民法院(2016)浙0881民初04709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江山普洛蒂亚园艺有限公司归还借款本金9000000元及利息,支付律师代理费20000元和诉讼费损失37425元;被执行人张建国、吴益梅、管柏成、颜梅华、毛飞对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并以其名下坐落于杭州市上城区建国中路27号五层的房产承担抵押担保责任,但六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中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张建国、吴益梅、管柏成、颜梅华、毛飞按份共有的位于杭州市上城区建国中路27号五层的房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执行员  何荣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代书 记员  郑智华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拍卖财产现状情况调查表财产基本情况(包括名称、型号、规格、数量、范围、地点、新旧程度、瑕疵等情况)拍卖被执行人张建国、吴益梅、管柏成、颜梅华、毛飞按份共有的位于杭州市上城区建国中路27号五层的房产所有权人及联系方式张建国:(联系方式:1370670****)占有使用人及联系方式担保物权人及联系方式优先购买权人及联系方式其他优先权人及联系方式拍卖顺序的要求、能否分割及合并拍卖本案执行标的总额9000000元及利息、律师代理费20000元、诉讼费37425元、执行费72687元对拍卖公告的刊登、财产交付期限的特殊要求;交付障碍(仅限不影响拍卖的障碍)、买受人资格条件限制的情况说明。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委托拍卖材料移交表案号(2016)浙0881执2699号案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当事人及代理人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市分行代理人何斌联系电话1585706****被执行人张建国代理人联系电话1370670****移交人郑智华联系电话411****移交日期2017.2.7接收人接收日期材料清单项目数量(份)拍卖及执行所依据的法律文书壹份拍卖财产评估报告或双方确认价格的书面凭证壹份拍卖财产的权属证明房产证、土地证、他项权证复印件各一份拍卖财产上享有的担保物权、优先购买权等凭证拍卖财产瑕疵书面说明建议保留价文书其它材料交还人交还日期签收人签收日期备注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对外委托拍卖决定书(2016)浙0881执2699号本院裁决庭:我庭在办理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市分行与被执行人江山普洛蒂亚园艺有限公司、张建国、吴益梅、管柏成、颜梅华、毛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决定对下列涉案财产进行拍卖。1、拍卖被执行人张建国、吴益梅、管柏成、颜梅华、毛飞按份共有的位于杭州市上城区建国中路27号五层的房产(土地使用权证号分别为杭上国用(2013)第000616号;房屋所有权证号分别为杭房权证上移字第××、13××75、13164276、13××77、13164278号)。以上财产,已抵押查封,根据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对外委托拍卖管理的规定(试行)》,移送你处进行对外委托拍卖。附:拍卖财产现状情况调查表二〇一七年二月七日承办人:郑智华联系电话:411****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对外委托拍卖决定书(稿)(2016)浙0881执2699号本院裁决庭:我庭在办理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市分行与被执行人江山普洛蒂亚园艺有限公司、张建国、吴益梅、管柏成、颜梅华、毛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决定对下列涉案财产进行拍卖。1、拍卖被执行人张建国、吴益梅、管柏成、颜梅华、毛飞按份共有的位于杭州市上城区建国中路27号五层的房产(土地使用权证号分别为杭上国用(2013)第000616号;房屋所有权证号分别为杭房权证上移字第××、13××75、13164276、13××77、13164278号)。以上财产,已抵押查封,根据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对外委托拍卖管理的规定(试行)》,移送你处进行对外委托拍卖。附:拍卖财产现状情况调查表二〇一七年二月七日庭长审批:局长审批:承办人:郑智华联系电话:411****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拍卖标的情况调查表拍品名称杭州市上城区建国中路27号五层的房产权利来源拍卖裁定权证情况1.法院执行裁定书;2.房产证、土地证、他项权证复印件;3.双方确认价格的书面凭证。拍品所有人张建国、吴益梅、管柏成、颜梅华、毛飞拍品现状房屋用途及土地性质商业,出让。租赁情况钥匙配套情况权利限制情况瑕疵情况拍品介绍拍卖对象:杭州市上城区建国中路27号五层的房产权证编号情况:房屋坐落于杭州市上城区建国中路27号五层,建筑面积713.41㎡,土地使用权证号分别为杭上国用(2013)第000616号;为出让土地,终止日期2039年7月1日;房屋所有权证号分别为杭房权证上移字第××、13××75、13164276、13××77、13164278号。3.特殊情况:该房产有出租,租期至2018年12月31日止,租金已交至2017年6月30日,2017年7月1日以后的租金应交给江山人民法院或该房产的买受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