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126执177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张可侠、孙彦杨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凤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可侠,孙彦杨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126执1773号申请执行人:张可侠,女,1961年7月4日生,汉族,住山东省郯城县。委托代理人:侍凤军,男,1978年3月18日生,汉族,住山东省郯城县,系张可侠女婿。被执行人:孙彦杨,男,1983年2月5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凤阳县。申请执行人张可侠与被执行人孙彦杨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张可侠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孙彦杨返还不当得利18000元。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6)皖1126民初2353号民事判决向孙彦杨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未履行。本院依法对孙彦杨的银行存款、车辆等交通工具、不动产以及有价证券等财产进行调查,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在执行中,本院依法查找孙彦杨下落未果,且张可侠也未能提供孙彦杨财产状况的证据或线索,本案可已依法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芮继雷审 判 员 马世卫审 判 员 卞文新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邵华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