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502执恢62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范喜爱、邱利群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范喜爱,邱利群,江西中铁利达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502执恢626号申请执行人范喜爱,女,1974年10月17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被执行人邱利群,女,1972年2月28日生,汉族,住浙江省天台县,被执行人江西中铁利达实业有限公司,住新余市北湖星城17栋103室。法定代表人邱财旺,该公司董事长。本案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范喜爱与被执行人邱利群、江西中铁利达实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经本院到银行、工商、车辆管理、房产等部门进行调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仍有执行标的款1011900元、执行费12519元无法执行到位。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姜 波审 判 员 李华兵人民陪审员 李兰英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王 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