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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502执恢62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范喜爱、邱利群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范喜爱,邱利群,江西中铁利达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502执恢626号申请执行人范喜爱,女,1974年10月17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被执行人邱利群,女,1972年2月28日生,汉族,住浙江省天台县,被执行人江西中铁利达实业有限公司,住新余市北湖星城17栋103室。法定代表人邱财旺,该公司董事长。本案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范喜爱与被执行人邱利群、江西中铁利达实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经本院到银行、工商、车辆管理、房产等部门进行调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仍有执行标的款1011900元、执行费12519元无法执行到位。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姜 波审 判 员  李华兵人民陪审员  李兰英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王 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