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112民初16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余炼炼与江西新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抵押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炼炼,江西新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夏云云
案由
抵押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112民初162号原告:余炼炼,男,1983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南昌市东湖区。被告:江西新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南昌市新建区长堎镇新建大道***号。法定代表人:杨选军,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吴祖林,该公司工作人员。第三人夏云云(原名夏芸),女,1984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南昌市东湖区。原告余炼炼与被告江西新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及第三人夏云云抵押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2日立案。原告余炼炼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被告江西新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已协助原告余炼炼及第三人夏云云办理了坐落于南昌市××商住楼××单元××室的房屋抵押登记注销手续,原告余炼炼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炼炼撤诉。案件受理费11538元,减半收取5769元,由原告余炼炼负担。审 判 长 戴婷岚人民陪审员 滕 斌人民陪审员 程 文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孙 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