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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125民初105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宋双芬与李二呛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双芬,李二呛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安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125民初1059号原告:宋双芬,女,1978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平县。被告:李二呛,男,汉族,28岁,深州市人,现住安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宋双芬与被告李二呛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19日,以自行协议解决为由,现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双芬撤回对被告李二呛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宋双芬负担。审判员  张跃兰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 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