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125民初105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宋双芬与李二呛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双芬,李二呛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安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125民初1059号原告:宋双芬,女,1978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平县。被告:李二呛,男,汉族,28岁,深州市人,现住安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宋双芬与被告李二呛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19日,以自行协议解决为由,现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双芬撤回对被告李二呛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宋双芬负担。审判员 张跃兰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 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