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黑1281民初179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8-14

案件名称

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绥化安达支行与安达市万顺建筑材料制造有限公司、杨桂芝、尹久忠、杨军、陈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安达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绥化安达支行,安达市万顺建筑材料制造有限公司,杨桂芝,尹久忠,杨军,陈娟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安达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黑1281民初1798号原告: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绥化安达支行。法定代表人:赵广泰。委托诉讼代理人:魏铁超。被告:安达市万顺建筑材料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付。被告:杨桂芝。被告:尹久忠。被告:杨军。被告:陈娟。原告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绥化安达支行(以下简称龙江银行安达支行)与被告安达市万顺建筑材料制造有限公司、杨桂芝、尹久忠、杨军、陈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5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龙江银行安达支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魏铁超、被告杨桂芝、被告尹久忠、被告杨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安达市万顺建筑材料制造有限公司、被告陈娟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龙江银行安达支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安达市万顺建筑材料制造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800,000.00元;2.判令安达市万顺建筑材料制造有限公司偿还借款利息84,631.44元(利息暂计算至2017年4月30日,2017年4月30日至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的逾期利息按合同约定执行);3.判令安达市万顺建筑材料制造有限公司偿还借款罚息4,246.71元(罚息暂计算至2017年4月30日,2017年4月30日至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的逾期罚息按合同约定执行);4.要求被告杨桂芝、尹久忠、杨军、陈娟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事实和理由:2015年6月15日,龙江银行安达支行与安达市万顺建筑材料制造有限公司签订《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合同中约定:安达市万顺建筑材料制造有限公司借款1,000,000.00元,借款期限为12个月。2015年6月15日,龙江银行安达支行与安达市万顺建筑材料制造有限公司签订《抵押合同》,安达市万顺建筑材料制造有限公司以其位于安达市任民镇工农村的房屋(房权证号为安第XX**号)及其位于安达市任民镇工农村的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证号为安国用2013第3140号)提供抵押担保,并办理抵押登记。2015年6月15日,龙江银行安达支行分别与杨桂芝、尹久忠、杨军、陈娟签订《保证合同》,合同中约定,杨桂芝、尹久忠、杨军、陈娟对安达市万顺建筑材料制造有限公司的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2015年6月17日,龙江银行安达支行向安达市万顺建筑材料制造有限公司发放借款800,000.00元。安达市万顺建筑材料制造有限公司借款后未按合同约定还款,龙江银行安达支行因此起诉至本院。尹久忠、杨桂芝均辩称,该笔借款应由案外人杨付和侯朝辉偿还,其理由是:1.安达市万顺建筑材料制造有限公司获得借款后并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而是由公司法定代表人杨付和其义父侯朝辉用于小额贷款谋取私利,故不同意承担保证责任;2.安达市万顺建筑材料制造有限公司已经提供抵押物,应先拍卖抵押物实现债权,不足部分,由杨付和侯朝辉承担。杨军辩称,贷款是为了企业生产经营,但该笔借款并未用于企业生产,故不同意承担保证责任。安达市万顺建筑材料制造有限公司未出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陈娟未出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6月15日,龙江银行安达支行与安达市万顺建筑材料制造有限公司签订《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合同中约定:安达市万顺建筑材料制造有限公司借款1,000,000.00元,借款期限为12个月,自2015年6月15日至2016年6月11日止。合同约定的利率为浮动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上浮40%。2015年6月15日,龙江银行安达支行与安达市万顺建筑材料制造有限公司签订《抵押合同》,安达市万顺建筑材料制造有限公司以其位于安达市任民镇工农村的房屋(房权证号为安第XX**号)及其位于安达市任民镇工农村的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证号为安国用2013第3140号)提供抵押担保,并办理抵押登记。2015年6月15日,龙江银行安达支行分别与杨桂芝、尹久忠、杨军、陈娟签订《保证合同》,合同中约定,杨桂芝、尹久忠、杨军、陈娟对安达市万顺建筑材料制造有限公司的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2015年6月17日,龙江银行安达支行向安达市万顺建筑材料制造有限公司发放借款800,000.00元。安达市万顺建筑材料制造有限公司借款后未按约定偿还借款,截止到2017年4月30日,尚欠借款本金800,000.00元、利息84,631.44元、罚息4,246.71元。杨桂芝、尹久忠、杨军、陈娟亦未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院认为,龙江银行安达支行与安达市万顺建筑材料制造有限公司签订《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龙江银行安达支行依约提供借款,安达市万顺建筑材料制造有限公司应按合同约定偿还借款,杨桂芝、尹久忠、杨军、陈娟自愿为安达市万顺建筑材料制造有限公司的借款提供连带保证责任,故应按《保证合同》约定,对安达市万顺建筑材料制造有限公司的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杨桂芝、尹久忠、杨军、陈娟承担保证责任后,可依法行使追偿权。尹久忠、杨桂芝、杨军辩称该借款并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故不同意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抗辩主张,经查,保证合同中并无此约定,本院对尹久忠、杨桂芝、杨军的抗辩主张不予支持。综上所述,龙江银行安达支行诉请合理,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一、安达市万顺建筑材料制造有限公司给付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绥化安达支行借款本金800,000.00元;二、安达市万顺建筑材料制造有限公司给付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绥化安达支行借款利息84,631.44元(利息暂计算至2017年4月30日,2017年5月1日至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的逾期利息按合同约定计算);三、安达市万顺建筑材料制造有限公司给付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绥化安达支行借款罚息4,246.71元(罚息暂计算至2017年4月30日,2017年5月1日至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的逾期罚息按合同约定计算);以上一、二、三项合计888,878.15元,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四、杨桂芝、尹久忠、杨军、陈娟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则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688.00元,减半收取计6,344.00元,由安达市万顺建筑材料制造有限公司、杨桂芝、尹久忠、杨军、陈娟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杨中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樊金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