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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15民初189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原告赵宇与被告蒋先树、蒋霞、蒋德洪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宇,蒋先树,蒋霞,蒋德洪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15民初1893号原告赵宇,男,1986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温江区。被告蒋先树,男,1953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温江区。被告蒋霞,女,1981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温江区。被告蒋德洪,男,1980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温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宇与被告蒋先树、蒋霞、蒋德洪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赵宇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蒋先树、蒋霞、蒋德洪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赵宇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蒋先树、蒋霞、蒋德洪的起诉,系原告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宇撤回对被告蒋先树、蒋霞、蒋德洪的起诉。本案依法减半征收案件受理费150.00元,由原告赵宇负担。代理审判员  韩沁言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黄锐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