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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04执130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王旸与大庆建筑安装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分公司、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李建洲、李淑艳侵权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旸,大庆建筑安装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分公司,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李建洲,李淑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04执1303号申请执行人王旸,女,1987年5月31日出生,汉族,中铁建大桥工程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工程师,住所地哈尔滨市道外区东直路234号。被执行人大庆建筑安装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大庆市龙凤区凤阳路3-1号办公室。法定代表人王作林,董事长。被执行人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分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先锋路326号。负责人张国庆,总经理。被执行人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开发区南岗集中区红旗大街235号投资大厦13层、14层A、B座。负责人张廷玉,总经理。被执行人李建洲,男,1984年1月28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所地黑龙江省海伦市向荣乡向民村9组103号。被执行人李淑艳,女,1952年4月12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所地黑龙江省塔河县十八站林业地区中央大街46组87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旸与被执行人大庆建筑安装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分公司、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李建洲、李淑艳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发现被执行人在银行账户拥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大庆建筑安装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分公司、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李建洲、李淑艳银行账户中的存款,冻结金额详见通知书,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王宏伟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赵 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