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25执124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李广莲与阿拉木斯保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广莲,阿拉木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文书内容内蒙古自治区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425执1249号申请执行人:李广莲,女,汉族,1977年12月2日出生,身份证号×××,住所地克什克腾旗经棚镇园林路居委会。被执行人:阿拉木斯,男,蒙古族,1982年11月5日出生,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克什克腾旗达来诺日镇居委会。本院在执行李广莲与阿拉木斯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现李广莲申请撤回对阿拉木斯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内0425执124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奕林审判员 姜国忠审判员 敖秀山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美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