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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25执124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李广莲与阿拉木斯保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广莲,阿拉木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文书内容内蒙古自治区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425执1249号申请执行人:李广莲,女,汉族,1977年12月2日出生,身份证号×××,住所地克什克腾旗经棚镇园林路居委会。被执行人:阿拉木斯,男,蒙古族,1982年11月5日出生,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克什克腾旗达来诺日镇居委会。本院在执行李广莲与阿拉木斯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现李广莲申请撤回对阿拉木斯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内0425执124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奕林审判员  姜国忠审判员  敖秀山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美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