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702执482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孟飞与被执行人宋富强、何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终本执行裁定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孟飞,宋富强,何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702执4829号申请执行人孟飞,男,1989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漯河店市郾城区黄河路。被执行人宋富强,男,1977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乐山路。被执行人何昉,女,1982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乐山路。申请执行人孟飞与被执行人宋富强、何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21日立案执行。执行中,因被执行人经查明房产、车辆已被其他案件查封、无土地、无银行存款、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现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执行条件具备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豫1702民初171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军审判员 张建军审判员 职静梅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申海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