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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328民初46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温金山与曹浩浩、曲保平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金山,曹浩浩,曲保平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洛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28民初463号原告温金山,男,汉族,1977年9月19日出生,住洛宁县。被告曹浩浩,住洛宁县。被告曲保平,男,汉族,1968年1月9日出生,住洛宁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温金山诉被告曲保平、曹浩浩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温金山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温金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温金山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高东亚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 闫 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