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328民初46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温金山与曹浩浩、曲保平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金山,曹浩浩,曲保平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洛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28民初463号原告温金山,男,汉族,1977年9月19日出生,住洛宁县。被告曹浩浩,住洛宁县。被告曲保平,男,汉族,1968年1月9日出生,住洛宁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温金山诉被告曲保平、曹浩浩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温金山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温金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温金山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高东亚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 闫 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