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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24民初299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12

案件名称

陈君云与李秋中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君云,李秋中

案由

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宁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24民初2990号原告:陈君云,女,1951年2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宁乡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郡强,男,1977年10月9日出生没汉族,农民,住宁乡县。被告:李秋中,男,1966年8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宁乡县。原告陈君云与被告李秋中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立案。原告陈君云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君云以双方已经协商解决纠纷为由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君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陈君云负担。审判员  袁建英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 文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