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12执76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杨涛与成都九峰汽车汽配商城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涛,成都九峰汽车汽配商城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12执760号申请执行人杨涛。被执行人成都九峰汽车汽配商城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龙泉驿区。负责人周建波。申请执行人杨涛与被执行人成都九峰汽车汽配商城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杨涛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川0112民初67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成都九峰汽车汽配商城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给付本金10193.00元。因被执行人成都九峰汽车汽配商城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执行中,本院以(2016)川0112执3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成都九峰汽车汽配商城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成都市龙泉驿区两处房产及位于成都市龙泉驿区土地3宗予以查封,均属轮候查封。本院案件具有优先处置权的土地正以(2016)川0112执828号案件进行处置。上述案件需待他案执行后参与分配。经向申请人说明执行情况后,申请人暂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职权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现被执行人成都九峰汽车汽配商城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尚欠申请执行人杨涛10193.0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萍审判员 晋兆其审判员 伍 强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邢晓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