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民申20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何某某、陈某某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何某某,陈某某,李某某,何某二,李某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民申208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何某某。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陈某某。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李某某。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何某二。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李某二。再审申请人何某某、陈某某因与被申请人李某某、何某二、李某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鲁02民终82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何某某、陈某某申请再审称: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原审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原审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二)、(六)项的规定。故申请再审。本院经审查查明:听证中,何某某、陈某某提交2015年7月8日、2015年7月9日、2015年7月15日其与李某二之间的来往短信截图、手机中保存的短信以及其所称的李某二在网上的卖房信息,证明李某二知道出售房屋的信息。李某二质证称,短信截图为复印件、真实性不能确认,何某某保存的手机短信无法证明是李某二发出的短信。本院认为:1、本案一审在2015年12月3日立案,何某某二人所称的手机短信、售房信息等证据在一审立案前已经形成,其应当向原审提交,该等证据不是法律规定的新的证据。故,对其该项申请事由,本院不予审查。2、关于李某二是否共同债务人。李某某、何某二与何某某二人签订借款及房屋抵押协议,李某二未在协议上签字,未作出借贷的意思表示,其不应是共同债务人。何某某二人以李某二是李某某夫妻之子、曾与李某某夫妻共同生活为由,要求李某二承担共同还款责任,无法律依据。3、关于李某二应否以其名下的李沧区绿城B区1单元401户的房屋承担担保责任。本案是民间借贷纠纷,有关房产所有权的争议不是本案的审理范围。该房产登记在李某二名下,何某某二人主张系由李某某夫妻购买,李某二不认可,应推定为李某二的个人财产。李某某夫妻承诺用该房屋为其债务提供担保,属于无权处分,该担保行为对李某二不具有约束力。故,何某某二人主张对该房产享有担保权利,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何某某、陈某某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王 键审 判 员 邹 伟代理审判员 陈召坤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杨仁和书 记 员 任盛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