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081民初44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原告张洪余诉被告刘金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绥芬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芬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洪余,刘金海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绥芬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081民初441号原告:张洪余,男,1969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绥芬河市。被告:刘金海,男,1955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东宁县。原告张洪余与被告刘金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洪余撤诉。案件受理费83元,减半收取计41.5元,由原告张洪余负担。审判员 赵庆玉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宿 桃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