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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081民初44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原告张洪余诉被告刘金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绥芬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芬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洪余,刘金海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绥芬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081民初441号原告:张洪余,男,1969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绥芬河市。被告:刘金海,男,1955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东宁县。原告张洪余与被告刘金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洪余撤诉。案件受理费83元,减半收取计41.5元,由原告张洪余负担。审判员  赵庆玉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宿 桃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