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清执字第3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清河县友合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何鹏顺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清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清河县友合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何鹏顺,孙树立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清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清执字第39号申请执行人:清河县友合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被执行人:何鹏顺,男,1961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清河县。被执行人:孙树立,男,1954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清河县。本院在执行清河县友合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何鹏顺、孙树立借款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标的金额16.50万元,经依法对银行、车辆、房产等管理部门进行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对被执行人已采取限制高消费、限制出境、纳入失信被执行人黑名单强制措施,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可供执行财产及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庆和审判员 林书臣审判员 郭玉松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田福兴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