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吉2403民初189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付淑梅诉金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敦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敦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淑梅,金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2403民初1892号原告:付淑梅。被告:金樑,其他自然状况不详。本院在审理付淑梅诉金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付淑梅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付淑梅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付淑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付淑梅负担。审判员  权春花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顾媛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