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2403民初189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付淑梅诉金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敦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敦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淑梅,金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2403民初1892号原告:付淑梅。被告:金樑,其他自然状况不详。本院在审理付淑梅诉金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付淑梅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付淑梅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付淑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付淑梅负担。审判员 权春花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顾媛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