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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782民初371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王宏斌与华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营业总部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宏斌,华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营业总部

案由

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782民初3711号原告:王宏斌,男,1989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诸城市。被告:华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营业总部,住所地:烟台市开发区长江路28号华新国际大厦15A。原告王宏斌与被告华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营业总部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4日立案。原告王宏斌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宏斌撤诉。案件受理费1048元,减半收取524��,由原告王宏斌负担。审判员  鞠艺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娄华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