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民申2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张学敬与定边县佳丰钢筋加工销售门市买卖合同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张学敬,定边县佳丰钢筋加工销售门市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民申26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张学敬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定边县佳丰钢筋加工销售门市。经营者:屈培江再审申请人张学敬因与被申请人定边县佳丰钢筋加工销售门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定边县人民法院(2016)陕0825民初6623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张学敬申请再审称,本案涉案款项是定边县汇美万家商贸有限公司欠被申请人的钢筋款及利息,再审申请人是定边县汇美万家商贸有限公司聘用经理,被申请人索要欠款时,再审申请人迫不得己代表公司给被申请人写下欠据,在未征得公司同意的情况下签署了意思表示不真实的调解协议,并签收了调解书。再审申请人认为,本案所涉款项属于公司债务,应由公司承担。公司未授权再审申请人调解,再审申请人也不是本案的适格被告主体,调解内容也不是再审申请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调解书违背法律规定,特申请撤销该调解书,提起再审。本院经审查认为,张学敬为定边县汇美万家商贸有限公司经理,以个人名义给被申请人出具借据,未加盖公司印章,应属个人债务。一审法院主持调解时,再审申请人张学敬亲自到场参与调解,并在调解笔录上签名捺印,签收调解书,从审判程序到调解内容均符合法律规定,没有任何法院违规操作或强迫再审申请人接受调解的迹象,再审申请人也无任何证据证明一审法院调解内容违背其真实意思表示。故一审调解处理并无不当。再审申请人的再审理由不能成立,应予驳回。综上,张学敬的再审申请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张学敬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苏晓娟代理审判员 冯太琦代理审判员 尚二平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常静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