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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83民初1013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10135昆山淀湖观园置业有限公司与王敏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昆山淀湖观园置业有限公司,王敏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83民初10135号原告:昆山淀湖观园置业有限公司,住江苏省昆山市锦溪镇锦耀路东侧,组织机构代码69935414-3。法定代表人:赵长甲,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兢,上海德载中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孔繁昊,上海德载中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敏,男,1991年9月5日出生,25岁,汉族号码330327199109050233,住浙江省苍南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昆山淀湖观园置业有限公司诉被告王敏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6月1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朱丽君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因原告未依法交纳案件相关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朱丽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顾澄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