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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6民申13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王春燕、李学武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王春燕,李学武,耿渊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6民申130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王春燕,女,1980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烟台市莱山区。委托代理人:姚永强,新疆金天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李学武,男,1955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烟台市牟平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耿渊明,男,1963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呼和浩特市。再审申请人王春燕因与被申请人李学武及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耿渊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6)鲁06民终21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王春燕申请再审称,㈠原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1、从2011年起,烟台金马矿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马公司)与耿渊明及新疆义泰天德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义泰天德公司)一直保持深度合作、充分信任的关系。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院(2016)新40刑终86号刑事裁定书,2011年底金马公司委托耿渊明收购新源县三阳矿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全部股权,该公司董事长黄有旗因按照280万元转让价格缴税构成逃税罪,耿渊明、李学武等人因签订虚假的股权转让文件,成为该案的证人。2、结合本案一、二审中的大量证据,证明金马公司与义泰天德公司在本案海勃湾区千里山阿拉坦图磁铁矿项目属于合作关系。一、二审认定金马公司和耿渊明及义泰天德公司在本案没有合作关系,显然与事实不符,缺乏证据证明。3、一、二审认定李学武与耿渊明的借款关系成立明显缺乏证据证明,两人借款关系明显不成立。依据借款协议第一条,收到汇款后应出具收到借款收据,而耿渊明收到300万元后没有出具收到借款收据。在这种情况下,李学武再次汇款130万元,耿渊明仍不出具借款收据,不符合常理。2014年和2015年春节,耿渊明长期借款逾期不还,没有任何借款协议和收款收据,李学武又两次汇款,严重不符合常理。借款协议的姓名和数字部分全部空白,后由手工填写,明显属于制式合同,应采用对耿渊明更加有利的解释。㈡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本案450万元实际都来源于金马公司,王春燕、耿渊明多次要求法院调取上述汇款的银行结算申请书和相关凭证,查明汇款用途和资金来源,但法院只调取了130万元的银行结算申请书,发现该银行结算申请书涂改作假,其他三笔及相关凭证没有调取,明显在掩盖隐瞒汇款用途和资金来源的基本事实。㈢原判决适用法律确有错误。1、一、二审没有适用《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性质如何认定的答复》及《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委会关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对外借款责任承担问题的会议纪要》,明显适用法律错误。2、从借款协议内容看,资金不足困难明显属于企业经营性质,450万元巨款也不会是日常家庭生活所需。3、王春燕婚前拥有房产和现金存款数百万元,其于2009年所购买两套房产与本案450万元无关。4、依据股权转让协议,买矿的是义泰天德公司,不是耿渊明个人,王春燕不可能成为“合意”买矿的主体,更不能以买矿为家庭谋利。5、金马公司投入海勃湾区千里山阿拉坦图磁铁矿即本案450万元,耿渊明不可能把450万元挪为家庭生活所用,否则应将本案移送公安机关。6、王春燕与耿渊明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没有共同居住和生活,王春燕所购买的房产也均注明为其单独所有,夫妻分居状态下,证明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举证责任应由李学武承担。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㈡项、第㈤项、第㈥项规定申请再审,请求撤销(2015)莱山民一初字第659号民事判决及(2016)鲁06民终2138号民事判决,依法将本案立案再审;依法改判驳回李学武对王春燕的全部诉讼请求;诉讼费用由李学武承担。本院经审查认为,2013年5月20日,李学武与耿渊明签订的借款协议载明,为解决耿渊明资金不足困难,经双方平等协商达成该借款协议,同时李学武提交了中国银行客户回单,用以证明当天将300万元转账给耿渊明。借款协议中虽然对李学武将款项汇入耿渊明指定账户的时间没有填写,但并不影响李学武与耿渊明之间形成借贷关系。李学武提交的证据能够证明其已按借款协议的约定将300万元打给耿渊明。对于150万元李学武分别提交了130万元银行个人结算业务申请书及通过网上银行汇款20万元的银行查询明细,在130万元银行个人结算业务申请书下方有耿渊明签名并写明借款人。王春燕、耿渊明否认涉案450万元是借款,主张是金马公司投入海勃湾区千里山阿拉坦图磁铁矿的款项,但其提交的证据不足以推翻李学武的主张。故一、二审通过对证据进行综合审查判断,结合双方当事人在庭审中的陈述,认定李学武与耿渊明之间存在借贷关系,耿渊明应承担还款责任并无不当。王春燕以原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为由申请再审,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关于王春燕申请再审所称申请法院调查收集涉案汇款的银行汇款手续及相关凭证,查明汇款用途,法院未予调查收集的问题。本院审查认为,当事人对于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主要证据享有申请法院调查收集的权利,法院同时也要对当事人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是否是审理案件所必须的主要证据进行判断。通过查阅一、二审卷宗,本案中并不存在法院未调查收集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的情形,王春燕以此为由申请再审,本院不予支持。涉案借款发生于王春燕与耿渊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王春燕虽主张上述借款未用于家庭生活,其不应承担还款责任,但王春燕、耿渊明未提供证据证实借款时李学武与耿渊明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亦未提交证据证明两人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且李学武知道该约定,两人提供的证据也不足以证明借款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故一、二审认定涉案借款为王春燕、耿渊明的夫妻共同债务符合法律规定。王春燕申请再审称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综上,王春燕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㈡项、第㈤项、第㈥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王春燕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孙 巍审判员 孙积波审判员 任美群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杨 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