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282民初269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2696深圳市深华物业集团有限公司靖江分公司与孙建国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深华物业集团有限公司靖江分公司,孙建国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282民初2696号原告:深圳市深华物业集团有限公司靖江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82560251326D,住所地靖江市长江玫瑰园商住楼29号法定代表人印鸿,经理。被告:孙建国,男,1971年6月15日生,汉族,住靖江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深华物业集团有限公司靖江分公司与被告孙建国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深华物业集团有限公司靖江分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4元减半收取42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熊 娇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查炀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