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湘0181民初314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刘广东与王承祥、刘志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浏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浏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广东,王承祥,刘志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81民初3146号原告:刘广东,男,1973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大兴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志旗,湖南一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承祥,男,1971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浏阳市。被告:刘志平,女,1976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浏阳市。原告刘广东与被告王承祥、刘志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1日立案。原告刘广东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广东申请撤回对被告王承祥、刘志平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刘广东撤诉。案件受理费7023元,减半收取计3511.5元,由刘广东负担。审判员  吴银辉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谢君影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