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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03民催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8-07-15

案件名称

东莞市上源五金制品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东莞市上源五金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203民催2号申请人:东莞市上源五金制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6771401605。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虎门镇树田富安工业城厂房。法定代表人:何建平,该公司总经理。申请人东莞市上源五金制品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5日立案后,依法于2017年1月5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申请人东莞市上源五金制品有限公司持有的号码3130005136432199、票面金额5万元、出票人宁波柏煌电器有限公司、收款人余姚市徐能江心电器有限公司、持票人东莞市上源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付款行临商银行宁波慈溪支行、出票日期2016年11月29日、汇票到期日2017年5月29日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东莞市上源五金制品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申请费100元,公告费1000元,由申请人东莞市上源五金制品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吕 婷审 判 员  何诗昂审 判 员  邹丽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代书记员  周瑚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