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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84民初472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绿城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浙江永康分公司与应广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绿城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浙江永康分公司,应广丰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84民初4722号原告:绿城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浙江永康分公司,住所地:永康市江南街道白垤里嘉园一幢二楼。负责人:朱建安。被告:应广丰,男,1973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绿城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浙江永康分公司诉被告应广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绿城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浙江永康分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绿城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浙江永康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0元,由原告绿城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浙江永康分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徐高建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代书 记员  王 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