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22财保10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申请人白某某与被申请人杨某某、郭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府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府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白某某,杨某某,郭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22财保104号申请人白某某,男。被申请人杨某某,男。被申请人郭某某,女。本院受理的申请人白某某与被申请人杨某某、郭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白某某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杨某某位于府谷县某某小区的房产(房产证号××××××)予以查封,并自愿提供申请人白某某名下的车辆(车牌号陕K×××××)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白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应当查封被申请人杨某某的房产(房产证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杨某某的房产(房产证号××××××),查封期限为三年。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曹保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剑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