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渝0109民初57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北碚区锦绣江山小区业主委员会与陈全文安建等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碚区锦绣江山小区业主委员会,重庆富兴物业发展有限公司,陈全文,安建

案由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9民初570号之一原告:北碚区锦绣江山小区业主委员会,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锦绣江山小区内。负责人:杨晓丽,该业主委员会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彭秋,重庆孟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富兴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牌坊湾10号。法定代表人:陈全富。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伟华,重庆世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全文,男,1954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北碚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伟华,重庆世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建,男,1972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北碚区。原告北碚区锦绣江山小区业主委员会诉被告重庆富兴物业发展有限公司、陈全文、安建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原告北碚区锦绣江山小区业主委员会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彭秋,被告重庆富兴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及陈全文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伟华,被告安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确认北碚区锦绣江山小区大门红色梯坎下的架空层为锦绣江山小区业主共有;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北碚区锦绣江山小区大门红色梯坎下的架空层从2005年交房以来就被告三被告占有,原告多次与三被告协商要求归还架空层,均被拒绝。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起诉至法院。原告为证明其起诉已取得全体业主的授权,向本院举示了:1、《通知》复印件,通知内容为各位业主:小区架空层系多年遗留问题,现通知大家,业委会准备通过司法程序解决,同意打官司的在签字薄上签字。2、11号楼至14号楼的业主签字薄,该签字薄中业主意见一栏为空白,且该签字薄原名称为11号至14号(业主大会签到花名册)2016,现“签到花名册2016”被替换成“同意与否架空层官司”。本院经审查认为,物业管理活动中,涉及业主共同利益的事项发生纠纷,业主委员会可以作为原告提起民事诉讼。业主委员会作为原告提起诉讼时,应当提交业主大会或者业主代表大会依法表决同意诉讼的书面材料,未经业主大会或者业主代表大会决议同意,业主委员会无权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案中,原告举示的签到薄的抬头原为“业主大会签到花名册”后被改为“业主大会同意与否架空层官司”,该签到薄作为证据本身存在瑕疵。另外,签到薄中业主意见栏处为空白即对于是否同意起诉,业主并未发表意见。综上,本院认为,原告举示的证据并不足以证明其提起本案诉讼经过了业主大会或者业主代表大会决议同意,其无权作为原告提起本案起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立案后发现不符合起诉条件或者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情形的,裁定驳回起诉。”的规定,对原告的起诉,本院予以驳回。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北碚区锦绣江山小区业主委员会的起诉。预交的案件受理费1050元,本院予以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建金人民陪审员  罗世美人民陪审员  刘昌元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阙 锐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