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213民初459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张俭与王汉、苏州和畅星通讯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俭,王汉,苏州和畅星通讯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13民初4599号原告:张俭,男,1985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辽宁省锦州市太和区,现住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建锋,江苏神阙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贞艳,江苏神阙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王汉,男,1987年8月18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被告:苏州和畅星通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江星路756号4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8MA1ME97A6Y)。法定代表人:荣文渊。原告张俭与被告王汉、苏州和畅星通讯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7日立案。原告张俭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俭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俭撤诉。案件受理费2614元,减半收取计1307元,由原告张俭负担。审判员 张国元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陈夏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