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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725执9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山东郓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衍喜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郓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郓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郓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衍喜,贾春玲,陈海宽,陈承雨,石章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725执95号申请人:山东郓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尹利广,董事长。被执行人:石衍喜,男,1967年2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郓城县。被执行人:贾春玲,女,1967年4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郓城县。被执行人:陈海宽,男,1979年2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郓城县。被执行人:陈承雨,男,1984年5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郓城县。被执行人:石章明,男,1987年4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郓城县。申请执行人山东郓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执行人石衍喜、贾春玲、陈海宽、陈承雨、石章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郓城县人民法院(2016)鲁1725民初548号民事判决书,于法定期限内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多次查询无可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 伟审判员 张西果审判员 李世刚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袁东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