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4民终61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辽宁顺天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刘普全、张凤金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抚顺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辽宁顺天混凝土有限公司,刘普全,张凤金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辽宁省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4民终61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辽宁顺天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抚顺县石文镇养树村。法定代表人:霍红丽,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史玉会,辽宁金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普全,男,1970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抚顺市顺城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凤金,女,1976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抚顺市顺城区。上诉人辽宁顺天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刘普全、张凤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抚顺县人民法院(2016)辽0421民初7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辽宁顺天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1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辽宁顺天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辽宁顺天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3690元,减半收取1845元,由上诉人辽宁顺天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铁刚审判员 朱秀杰审判员 韩 雪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 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