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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108执128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8-09-14

案件名称

苏秀菊、苏秀彦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秀菊,苏秀彦,苏玉霞,苏坤,苏江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一条

全文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108执1281号申请执行人苏秀菊,女,1938年2月24日生,汉族,现住山西省阳泉市城区。申请执行人苏秀彦,女,1944年5月25日生,汉族,住石家庄市裕华区。申请执行人苏玉霞,女,1958年4月17日生,汉族,住石家庄市裕华区。申请执行人苏坤,女,1952年6月26日生,汉族,住石家庄市裕华区。被执行人苏江子,女,1949年4月26日生,汉族,住石家庄市裕华区。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冀01民终5561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苏江子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2条、第243条、第244条、第251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苏江子银行存款5714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当价值的财产,或扣留、提取其相应收入。二、被执行人苏江子分得的拆迁安置房屋中申请执行人苏秀菊、苏秀彦、苏玉霞、苏坤各分得15%。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执行员 王 娜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闫丁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