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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刑更50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徐辉故意伤害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安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徐辉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刑更508号罪犯徐辉,男,1969年2月15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淮滨县人,文盲,现在河南省内黄监狱服刑。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8月6日作出(2012)信刑初字第1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徐辉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2013年10月17日送河南省内黄监狱服刑。2016年2月5日经本院裁定减刑八个月。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内黄监狱提出假释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法律监督机关安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永录、郝大龙,刑罚执行机关指派干警李建敏出庭履行职务,罪犯徐辉到庭参加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内黄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徐辉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假释。罪犯徐辉对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内黄监狱提出的假释建议和提交的证据均无异议。法律监督机关安阳市人民检察院对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内黄监狱提出的假释建议和提交的证据无异议,认为可以对其假释。经审理查明:1996年6月29日上午,罪犯徐辉因恼怒当事人用砖头砸其母亲,遂拾起半块砖头砸向当事人,没有砸到当事人,却砸在了正在拉架的当事人父亲头部,后被害人经抢救无效死亡。罪犯徐辉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受表扬三次,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二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假释审核表、证人证言、认罪悔罪书、社区矫正机构调查评估表、罪犯个体改造质量评估结果分析表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徐辉已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假释后对其所居住的社区无不良影响,符合假释条件,可予假释。根据其改造表现、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徐辉准予假释。(假释考验期限,从假释之日起计算至2019年1月2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孙爱民审 判 员  江松涛人民陪审员  李红霞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冯 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